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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识别药品的有效期

来源:药学部    发布时间:2008-10-20   浏览量:

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,即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注明的有效期年月。识别药品的有效期要根据制造商标识的形式具体分析,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:

1.直接标明有效期:指该药可用至有效期最末月的月底,如标有“有效期:2006年8月”,表示该药可用到2006年8月3l日。

2.直接标明失效期:是指该药在该年该月的第一天起即失效。如标有“失效期:2006年6月”,表示该药用到2006年6月1日失效。

3.只标明有效期为几年:这种表示方法要根据批号推算,如生产批号为20040913,有效期2年。则有效期应截止到2006年9月13日。

进口药品的有效期各国的标示方法均有不同,日本药品按“年—月—日”顺序排列,如有效期为2006年9月28日,则表示为2006.9.28;美国药品按月—日—年顺序排列,如有效期限为2006年10月20日,则表示为10.20.2006;西欧国家是按日—月—年顺序排列,如有效期限为2006年11月18日,则表示为18.11.2006。

但也有少数进口药品的生产日期、失效期无中文标示,只在外包装盒上有英文标示,EXP DATE(失效期)或USE BEFORE(在……前使用)字样。如EXP DATE(或USE BEFORE)11.2006,则表示2006年11月失效(或在2006年11月前使用)。

还有,日本药品包装的批号常以昭和年表示,但只要在昭和年份加上25年即为公元年份。如:日本进口药标有效期1970.2,表示日本昭和70年2月,按上述计算方法,此药的有效期为公元1995年2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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